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频发,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电诈案件的下游犯罪,是电诈犯罪的关键环节。
近日,由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詹某某、张某某等多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组织“跑分”团伙,涉案人员达60余人。其中詹某某、张某某为团伙组织者、领导者,既组织人员开展“跑分”活动,又与境外“盘口”对接,收购银行卡,操作转账,该团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58张,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亿余元。各被告人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1人私自截留“跑分”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详实的举证,并从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警示教育等四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整个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说法】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检察官提醒】
获得财富要靠勤劳实干,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会掉“陷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因小失大,使自己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提醒大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避免自身财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