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美)“检察长当公诉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同堂审案,这样的庭审活动我还是第一次参加。”十堰市人民监督员陈艳霞参与旁听后感慨道。
5月17日上午,由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检察长侯小丽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余龙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十堰市人民监督员及群众代表等参与庭审旁听。
审查起诉阶段
侯小丽检察长认真审阅卷宗、分析案情,对该案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研讨,制定周密详尽的出庭预案以及答辩提纲。
庭审中
在法庭调查环节
侯小丽仪态庄重,宣读起诉书,铿锵有力;讯问被告人用语规范、抽丝剥茧、有条不紊。
在法庭辩论环节
侯小丽就本案的犯罪构成结合庭审发表了公诉意见,观点鲜明,层层深入,有理有据,逐一证明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从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和教训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指控
2021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董某因琐事纠纷发生争执厮打,被到场辅警拉开。次日晚19时许,王某某到董某家门前,再次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王某某鼻子受伤。随后王某某喊上其妻曾某一起殴打董某,董某跑向邻居沈某家躲避,王某某追至沈某家用木锄把击打董某头部和腿部,造成董某受伤倒地。20时许,村干部到场后立即拨打120,将董某送往医院救治。2021年10月8日凌晨,董某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董某系被棍棒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择期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对该案将择期宣判。